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和建筑节能相关的这些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了一纸空文。据说,此次建设部起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的要求,首次专门针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公开立法。这预示着一套强硬的法律法规即将出台,建筑节能从此将有法可依,建筑节能工作也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并依法推进。
界定适用范围,明确各方责任
2月7日,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征求对《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函。这一消息不胫而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业内有识之士欢欣雀跃、奔走相告:“建筑节能要立法,一场建筑节能的暴风雨似的革命即将来临。”人们不禁要问:“建筑节能立法,究竟要革谁的命?”
“看来这将是一场系统化的建筑节能大‘革命’”。一位浏览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的受访对象向记者如是预言。
记者数了一下,《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8章67条。从适用范围看,比较广泛,包括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从市场主体责任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同时,也规定了政府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要点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
解读:建筑节能论证、城市规划应考虑节能要求
建筑节能论证:需经核准或者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未经专题论证的项目,不得核准或者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物设计,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规划许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施工许可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未提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人员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