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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出台

来源:南方日报 2013-08-07 阅读:3990
  

       7月5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召集“推进绿色建筑活动与建筑节能新标准宣贯会”。记者获悉,清远市拟出台《清远市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方位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目前该《意见》已报法制局进行审查。
 
  2015年末新增绿色建筑80万平方米
 
  7月5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召开“推进绿色建筑活动与建筑节能新标准宣贯会”,特别邀请了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建设部建筑节能专家杨仕超为主讲嘉宾。他向清远市相关主管部门、市规委会部分专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分析了绿色建筑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
 
  据资料显示,自国家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来,清远市绿色建筑取得一定进展。其中,包括万科华府在内的3个项目获得星级绿色建筑设计。然而仍有不少问题制约了清远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如建设及推广绿色建筑的主动意识较差,市场上真正的、高品质的绿色建筑稀缺,缺乏完善精细的技术支撑体系,技术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建设单位和开发商积极性普遍不高等。
 
  按照省给清远的绿色建筑任务,到2015年末,全市新增绿色建筑80万平方米,建设1个以上的绿色园区示范区。
 
  今年上半年,清远开始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建设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清远实际,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草拟了《清远市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目前已报法制局进行审查。
 
  新建住宅小区绿色建筑面积不少于30%
 
  《意见》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单体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按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30%配建绿色建筑;燕湖生态新城、江北新区、职教基地等城市发展新区及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房屋建筑项目,均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
 
  其中,新建绿色建筑应按有关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新建(改建、扩建)绿色建筑在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至少达到二星B级标准,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应至少达到一星A级标准。民营投资及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至少达到一星B级标准。
 
  绿色建筑可获多项奖励
 
  《意见》将从设计、施工、运行等阶段对绿色建筑进行监管,并加强对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依法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包括建立绿色建筑审查制度,加强项目立项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监管,确保按图施工;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此外,《意见》提出对绿色建筑要落实激励政策。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奖励措施另行制定。
 
  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建设单位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或使用列入省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同样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对达到相应标准级别的绿色建筑向中央申报财政奖励资金。
 
  今年上半年,清远开始要求3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按不少于新建面积20%配建绿色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进行设计。截至目前,已经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共5项,总面积803899.77平方米。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额完成省新增绿色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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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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