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云南省昆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出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进一步细化社会单位考评验收,推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责任落实。
《办法》规范了自评方式。各县(市)区于9月25日前开展自评验收工作,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本县(市)、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县(市)、区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申报验收;县(市)、区级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市级申报验收。市领导小组根据各地自评情况,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办法》细化了自评内容。一是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包括动员部署、督导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等内容。二是行业部门开展活动情况。具体为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上报及公布等。三是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包括自查自纠、实名公布、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等内容。四是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具体为公布执法情况、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落实不良行为公布等。五是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中央级、省级和市级主流媒体发稿情况、县(市)区火灾隐患曝光情况、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安全提示情况等。六是自评验收情况。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自评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并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9月25日前完成自评验收工作。七是火灾情况。发生1起较大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办法》明确了结果运用。根据各地自评得分,分别评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类别。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办法》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对照自评验收评分表,逐项核对工作完成情况,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二是严格自评。各级领导小组要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自评验收工作负责,严把质量关,做到合格一个申报一个;对自评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责令重新组织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三是责任追究。凡发现自评验收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一律责令重新组织开展自评;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将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