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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来源:中国保温网信息中心 2006-08-06 阅读:330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建筑节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为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能源资源约束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现就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减少建筑能耗,节约能源,改善和减缓能源供需矛盾;有利于建筑物隔音降尘保温,降低使用费用,提高建筑居住使用的舒适度;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和提升传统建筑业和建材业,培育新的经济支柱产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为确保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负责建筑节能、建筑节能规划等方面的工作,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市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省墙体材料革新领导组负责墙体革新工作。
  二、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三)坚持走建筑业、房地产业集约型发展道路,充分展示人文与建筑、环境与科技的和谐统一,实现建筑的选址规划合理、资源利用高效循环、节能措施综合有效、建筑环境健康舒适、废物排放减轻无害、建筑功能灵活多样的目标。居住建筑要从单纯满足住房短缺需求向满足住房需求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化生态并重转变,从低品质、频拆迁、高能耗的住宅向高品质、长寿命、节能型、舒适型的住宅转变,从重视城市住宅向城市和农村住宅并重转变,推动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四)推进建筑节能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方针。通过强化行政立法,建立有利于提高建筑能效的法规体系;依靠技术进步,提升建筑节能的科技含量;扩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拓展合作领域,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等手段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实现提高建筑能效的目标。
  (五)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就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发挥城乡规划对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综合调控作用。
  (六)建筑设计要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原则,在保证建筑功能和舒适度的前提下,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达到节约资源、循环利用资源的目的。
  建筑节能要通过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达到建筑节能的目的。建筑节地要在城镇化过程中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建筑节水要通过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强化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建筑节材要通过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达到节约材料的目的。
  (七)2005年7月1日起,新建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现节能50%的目标,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
  到2010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到2020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6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80%。
  到2020年,全省民用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监管
  (八)做好建筑节能规划。各城市政府要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抓紧搞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中长期目标、基本原则、政策措施。11个地级城市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城市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九)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要从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十)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节能技术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组织招标投标;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筑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有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物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施工单位应当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技术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房屋使用说明书》。
  (十一)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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