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25日起,福建正式施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从“软件”到“硬件”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
据介绍,《规定》明确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等单位和场所都属于火灾高危单位。
《规定》要求,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间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商场、商店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米,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外墙部位,外保温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据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增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