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日前印发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强调,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
该办法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如何履行各自质量责任和义务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对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提出了6方面的要求:一是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二是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三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四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五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六是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该办法特别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吕天利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