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下发《济宁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区新开工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济宁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审核、认定、备案等工作程序制定了详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建设预审、资质认定、备案登记等程序。否则,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其预售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不予返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