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88号)经长兴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2月31日印发。《通知》规定:“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从即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从2014年1月1日起长兴主城区范围,北至盛家漾周边,东至太湖,南至宣杭铁路,西至新长铁路建设工程和全县房地产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5年1月1日起全县范围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通知》对各部门职责、行政许可、处罚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通知》的出台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县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分步骤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正式实施,同时也为我县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