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业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房系统更新、替代低效锅炉,提高锅炉热效率。
改造现有锅炉房系统:针对现有锅炉房主辅机不匹配、自动化程度和系统效率低等问题,集成现有先进技术,改造现有锅炉房系统,提高锅炉房整体运行效率。
建设区域煤炭集中配送加工中心:针对目前锅炉用煤普遍质量低、煤质不稳定、与锅炉不匹配、运行效率低的问题,主要侧重于北方地区,建设区域锅炉专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
示范应用洁净煤、优质生物型煤替代原煤作为锅炉用煤,提高效率,减少污染。
工业窑炉:
淘汰改造立窑、湿法窑及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水泥窑炉。
采用低压旋风预热分解系统、保温耐用新型炉衬材料、高效燃烧器、高效熟料冷却机、生产过程自动控制与检测系统等技术对现有水泥生产线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采用节能型隧道窑、内燃烧砖节能、余热利用节能型干燥、稀码快烧、窑体改造等技术对落后的墙体材料窑炉进行改造。
改造钢铁企业球团转窑、石灰窑、耐火材料窑等。
组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科技厅(科委)、“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多部门协调小组。
实施主体: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的企业或单位。
参与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钢铁工业协会、建材工业协会、城镇供热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建筑节能
新建建筑:
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4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采用新技术、节能建材、节能设施,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及绿色建筑。新建建筑的节能要实行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全过程的严格监管,使节能设计标准得以切实实施。
既有建筑:
采用新技术对既有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电气、炊事等方面进行改造。启动和实施供热体制改革,推行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热表计量收费制。
可再生能源城市级示范:
开展再生能源技术城市级示范活动,探索推广机制和模式,包括太阳能利用、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浅层地能利用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集成等。完善新建建筑设计规范,推行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
新型墙材和节能建材产业化:
发展节能利废建材、聚氨酯、聚苯乙烯、矿物棉、玻璃棉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的新型墙材及建设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
组织单位: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标准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科委)。
实施主体: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的企业或单位。
参与单位:各省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建设部信息中心、国家发改委能源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政府机构节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针对不同建筑特点和能源消费类型,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采暖、照明和用电设备等进行节能改造;更换照明、办公等高能耗产品和设备;开展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清洗和改造工作。
综合电效改造:
对用电设备和电力分配系统进行系统性诊断和分析,加装节电设备,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提高电效。
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
积极推广使用浅层地源热泵、太阳能等新技术、新能源,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
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进一步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节能认证工作,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实施政府采购统计工作,构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平台,开展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公务用车节能:
逐步压缩公务车辆规模,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将车辆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强成品油的使用管理。积极推动公务用车改革,完善政府机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
加强节水改造:
安装分水表,开展用水计量监测和考核,采用节水型技术、设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开展中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系统等试点工作,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新建大型办公建筑开展节能综合评审试点,并对施工、调试、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