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解决我国能源问题,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决定》明确,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决定》要求,通过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用能结构,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要强化工业节能,推进建筑节能,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抓好农村节能,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决定》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节能工作实行问责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要将能耗指标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决定》,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决定》要求,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根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其中,今年的目标是下降4%左右,但今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反而上升了0.8%。
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决定》提出,各级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今年上半年,共安排国债资金5.4亿元作为项目补助资金,支持了98个重点节能项目,这些项目实施后,每年可节约能源720万吨标准煤。
《决定》还要求,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要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家还将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
产业结构调整是首要途径
《决定》提出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其中第一条就是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目前,我国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发展滞后、比重偏低。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在40%左右,发达国家平均超过70%,印度也达到了51.2%。
按照发展改革委测算,如果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一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中工业增加值比重相应地降低一个百分点,万元GDP能耗可相应降低约1个百分点。
从工业内部结构看,我国高耗能行业比重大,特别是高耗能的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过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耗能的行业比重低。去年,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只有10.3%。
项目节能审查将从源头杜绝浪费
《决定》强调,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以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决定》提出,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