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节能效果,规范建筑节能认可程序,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印发了《淄博市民用建筑节能认可管理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行。
办法规定,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新建建设工程节能认可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管理权限范围内新建建设工程的建筑节能认可工作。
办法要求,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到现场进行查验。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核实。通过审查资料和现场查验形式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办法的实行,实现了管理权限下移,增强了区(县)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对建筑节能认可工作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加强了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明确了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和验收的主体,提高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节能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也可缩短建筑节能认可周期,提高节能工作时效。对全市建筑节能认可管理工作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