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建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标识制度,凡进入广州市建设工地使用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其生产企业应对产品建立标识制度,在销售的产品上添加产品标识信息。产品标识样式由各企业自行确定,并报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备案,由该办向社会公布。
通知规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印制标识率必须达到30%以上,产品的标识可通过钢印、模压、喷、涂刷等方式对产品直接标记,也可通过外包装印制产品标识(出售产品全部进行了包装,并且包装材料外印有产品标识的,该批产品视为100%有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中文简称)、砌块强度和干密度级别等内容,标识要清晰、牢固,具有唯一性,方便使用单位对产品的识别。
通知要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产品标识制度,各企业要在2014年5月1日前建立健全标识管理制度,落实产品标识工作,并将标识式样报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备案。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标识样式和名称经备案并对外发布后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冒用他人产品标识,一经发现,全市通报批评,并进行诚信评价扣分。
广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2014年5月1日起应使用已添加产品标识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使用未添加产品标识的,视为使用未经确认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