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政府近日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这一当地消防法制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规范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该办法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明晰各方职责,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市、区(市)、镇三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高层建筑的督促指导、安全服务等职责。特别是针对多产权、多家合用建筑确立统一管理制度,由业主、使用人确立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提高设防标准,强化防控措施。明确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有关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外保温材料等特殊的技术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规定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其经营者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实施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创新经费模式,夯实安全投入。明确高层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改造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其费用可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确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制定相关资金筹集等内容,用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改造。
突出自防自救,细化应急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高层住宅可根据不同楼层实际情况选配缓降器、逃生绳、家庭轻型避火服、自救呼吸器、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自救逃生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