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2014年十堰市城区已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430余万元。
今年四月,十堰市财政局、十堰市建材行业中心联合下发了《十堰市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暂行办法》,明确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程序、比例的确定、不予退付的情况等,进一步规范市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付要求,推进了该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了退付程序 “节能墙革办工作人员在接收退付申请时,对符合返退专项基金要求的建筑项目,必须告知建设单位在2个月内向市节能墙革办提交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核验记录、节能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从提交退付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自行放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事宜。对于不符合返退要求的建筑项目,必须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第九条明确了五种不予退付专项基金的情况,1、建筑工程墙体砌筑完工后,未向节能墙革办提出墙体专项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粉刷、隐蔽处理的;2、使用未获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的;3、使用A、B、C类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面积占墙体总面积小于65%的;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足额缴纳的;5、违反规定使用禁止和淘汰的墙体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