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的可追溯制度,保障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维护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省墙改办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统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标识,过渡期一年;2016年1月1日起,经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有效期内必须在产品上进行标识。
建湖县墙改办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精神,通知相关企业集中辅导,早做准备,积极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统筹安排,做好标识更换工作。同时明确告知企业,今后对转借、冒用产品认定标识的或有效期满后未经允许在产品上进行标识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入诚信信用系统、吊销认定证书等处理;对擅自在未经认定的产品上进行标识的、可按有关法规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