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金湖县住建设颁布了《金湖县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授权金湖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县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进行登记管理。现阶段实行登记管理的建筑材料有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钢材和水泥、墙体材料、预制构配件、保温节能材料、窗、防水材料、水电材料九大类,这九类建筑材料在完成登记后方可使用。
开展建筑材料登记管理是我县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重要工作举措,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材料的登记管理有着明确的要求,为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的规定,金湖县住建局制定并颁布了《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县的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对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提高我县工程质量监管、墙改、建筑节能等相关工作水平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