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4月21日印发《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通知》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河北省所有设区市建成区和县城(含县级市城区)新开工建设工程,一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对于“禁实禁粘”工作要加强现场监管,违规的要依法顶格处理。
据了解,粘土实心砖和粘土制品保温性能较差,不符合建筑节能工作要求,且生产过程能耗高、污染大、毁地严重,“禁实禁粘”对于提高建筑能效水平、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规定,通知印发后新开工的工程要严格“禁实禁粘”。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在设区市建成区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在县城(含县级市城区)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但从2016年1月1日起,则一律不得再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
《通知》提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节能监管、质监、安监等机构,要协调联动,将墙材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建筑节能监管机构要建立项目巡查制度,切实履行职责。
对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和粘土制品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违规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依法顶格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 据悉,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规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监理单位违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