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针对建筑节能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建筑能耗的测评、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等。《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物节能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条例》针对建筑节能管理的责任和执法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职责,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