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这是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28日通过的《陕西省建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的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民用建筑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对于将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 新华网 2006.09.30 记者 许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