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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来源:太原日报(太原) 2015-06-03 阅读:1916
  

       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新型墙体材料的需求不断加大。目前,我市城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已达90%以上。加强地方立法,规范并促进行业发展,十分必要。《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颁布实施

       主要是为了解决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以法律的形势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和执法主体,解决多头管理等问题。通过立法,确定从政府层面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技术创新以及企业自主开发能力的引导和扶持。

       二是解决新型墙材企业存在的管理混乱、技术规范执行不到位、不遵守行业规则和不合理竞争的问题;解决墙材市场中仍有外地市粘土砖涌入我市,流通环节管理缺失的问题。

       三是合理规划产业规模和数量,及时淘汰落后产品,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通过立法,推动行业向农村和城镇纵深发展。

       五是建立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解决一些产品没有列入工程建设标准,扩大新型墙材的使用范围。涉及到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相关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条例,如何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这部《条例》,从根本上讲是解决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质的问题,具体讲就是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解决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问题。规范管理,提升发展是辩证的统一,没有规范管理,难以实现提升发展;要提升发展,必须规范管理;规范是基础,提升是目的。规范管理,提升发展就是这部《条例》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也是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主题。本《条例》就是围绕这个主题,从城区到乡村、从宏观到微观、从生产到使用、从服务到管理、从限粘到禁粘等多个方面,对如何提升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设置了章节和条款。如何规范管理,《条例》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生产行为,解决生产合格产品和科技含量高的创新产品问题。生产合格产品是规范管理、提升发展的基础,而规范生产行为则是基础的基础,是抑制劣质产品、生产合格产品的第一重要环节。生产行为不规范,就难以生产出合格产品。《条例》从生产企业注册开办、产品用料、产品标准、产品环保、产品检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及企业技术进步和素质提升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

       二是规范营销行为,解决建立良好营销环境和市场秩序问题。规范营销行为也是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营销行为不规范就形不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假冒伪劣产品就难以消除。《条例》从建立产品销售指导目录、质量检验、进货检查、诚信经营、打击恶意竞价和假冒伪劣行为等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是规范使用行为,解决既保量又保质、既确保城区必须使用又尽可能地在农村使用的问题。使用环节是规范管理最重要的环节,这个环节的行为规范不到位,其他行为的规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条例》以减少或取缔使用自由裁量权为核心,从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相关联的设计、图审、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富有内在逻辑联系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对粘土砖问题,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

       四是规范服务与管理行为,解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问题。规范服务与管理行为主要是规范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行为,规范好这些行为对营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大环境至为重要。《条例》突出了服务,明确产品推荐、信息发布、经验总结推广、税收优惠、统计分析等要服务到位,同时也明确了管理,该管的要严格管理。上述四个方面是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管理,才能保障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和提升发展。

       一、日常管理: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保质保量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属于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保质保量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非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粘土砖。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负总责。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设计、采购、施工中使用粘土砖。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使用粘土砖。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使用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签字。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分析报告,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产能过剩。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当加强管理,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依法查处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施工、监理中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适时通报行业信息;规范行业人员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抵制恶意竞争,维护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二、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规定,在新型墙体材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审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检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进行签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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