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天津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今后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必须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抽样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建筑节能工程分项,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文件。
违反《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施工、生产或销售单位,将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罚款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罚。
按照即将实施的这一规定,今后,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新闻链接
天津市是全国率先全面推行新建居住建筑三步节能技术标准的城市之一。目前全市共建节能住宅6679万平方米,占既有住宅总量的46%,并已提前实现直辖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达到65%的要求。推行建筑节能后,能源消耗明显减少。没推行建筑节能以前,天津市平均每吨供热锅炉供热面积仅7000平方米,现在平均每吨供热锅炉的供热面积已提高到10000平方米。(记者 王月)(完)
稿件来源:天津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