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在省内建立可追溯的产品管理制度,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办法》通知,要求各级墙改办要把产品标识的标注和使用工作纳入“禁实”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事中服务指导,事后严格按本办法监管,并把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与省墙改办;各级建设质量监督站要密切配合当地墙改办对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无标识或质量不合格等产品,要坚决按本办法做产品清场处理,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这次实施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组织管理、标识标注、申报登记备案、监督管理、附则六章二十三条。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三条:第一条内容是:为贯彻国家墙改“十二五”指导意见,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和品牌意识,规范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营行为, 建立产品标识的可追溯管理制度, 强化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容是: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是指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标注于产品或包装上明示企业产品信息,用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及建筑工地使用管理的标志。第三条内容是: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范围内的业经省墙改办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
组织管理部分规定: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和公示工作;各地市、省直管县(市)墙改办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墙改办负责标识的初审报送和现场管理工作。省墙改办按照国家《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向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推荐本省墙材企业,参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产品标识。
在标识标注、申报登记备案这两部分,六至十五条共十条对相关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具有唯一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一般直接标注于出厂产品上。烧结产品应采取模压方式;混凝土块材、各类板材应采用喷涂、涂刷、钢印等方式进行标注等。
特别是监督管理部分要求更严,如: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标志,保证出厂产品与登记标识的一致性,对标识负责。产品标识具有唯一性,不得转借、冒用、混用或未经登记在产品上进行标识。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登记和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追究侵权等责任。无标识或未按要求标注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检测单位不接受检测。省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无标识、标识不清、标注率不足、未到所在地墙改办备案,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一经查实,将清出本省建筑市场。如存在质量问题,将列入全省墙材限制名单,三年内禁止进入。省内跨区销售的产品亦参照本条款执行。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省墙改办将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一)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的;(二)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三)超范围使用标识的;(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绿色认证的标识,要接受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对标识的协调和监管。
黑龙江省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办法,将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可以增强黑龙江省新型墙体建材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品牌意识,解决产品质量和品牌混乱的问题;二是可以建立产品标识的可追溯管理制度,规范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有利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是有利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及建筑工地使用管理,防止不合格建材产品流入工地,用在建筑工程之中;四是有利于促进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创新和墙材企业的转型升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