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对确需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这是《条例》赋予墙改办的部门职责,同时也是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墙改部门法定职责必须为。
近日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苏州市墙改办申请“环古城风貌保护工程北码头景观配套整治项目”小红楼内墙使用粘土实心砖。墙改办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苏州市文物局《关于阊门北码头小红楼移建的意见》进行了批复。批复同意在保持原体量、原格局,修补替换构件应与原构件保持一致的基础上使用粘土实心砖,在批准范围之外不得使用粘土制品,以确保墙改政策得以落实到位。
苏州市墙改办还将在工程开工后进行跟踪,严格检查粘土实心砖的使用范围,落实好《条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