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改进监督、优化服务等有关要求,自2015年8月30日,取消我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暂行办法》(闽建科〔2008〕69号)同时废止。
规定今后凡是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均可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省住建厅将根据技术发展情况不定期发布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适宜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鼓励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本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需办理出省推广或备案手续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