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我省发布实施《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9日。《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5〕18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12类项目,并对每类项目明确了申报条件。12类项目具体如下:1、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3、绿色建筑示范;4、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5、绿色施工示范;6、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7、绿色智慧住区(社区)示范;8、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9、装配式建筑示范;10、“百年建筑”示范;11、绿色抗震农房示范;12、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编制、科研开发、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等工作。
《管理办法》还规定,根据各类试点示范的增量成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标准和拨付程序。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示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在两个年度内取消专项资金扶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