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兰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质量认可制度”和科教(2008)593号、建管(2006)351号“对兰州市范围内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备案、登记、公示”以及“不得使用未经省市墙改节能部门质量认可的墙体材料,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要求。
现将2016年经过年审合格和新申请认定备案的保温产品予以公示。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严禁偷工减料、假冒伪劣保温产品进入建筑工程市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与未经认定、备案、年审合格的产品企业签订保温产品供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