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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加强建筑用保温材料的质量管理

来源:新疆自治区墙改办 2016-07-05 阅读:1746
  

近年来,因外墙保温材料和施工质量原因引发的火灾事故和建筑保温层脱落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强对流天气时外墙保温层的脱落事故更是频频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切实加强建筑用保温材料质量管理,提高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及安全意识,防止因保温材料生产质量所引起的建筑工程安全隐患,乌鲁木齐市建材行业协会于2016年5月25日发布了乌建协字[2016]06号文件,对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把原材料进场(厂)关。各生产企业应严格把好原材料进厂关口,做好原料进厂检验,保存原材料检验记录。生产模塑聚苯板等保温材料必须使用阻燃料,聚合物干混砂浆应严格按照JG149-2003,JC/T992-2006,JC/T993-2006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良好的粘结性能;耐碱网格布必须执行JC561.2-2006标准,每平方米质量应达到160克以上。

    

二、严把产品生产标准执行关。各生产企业在取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后,必须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模塑聚苯板等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时间陈化后才能出厂,挤塑聚苯板产品出厂须去皮开槽,聚合物干混砂浆应根据工艺配方足量添加聚合物可再分散性乳胶粉等附料。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必须达到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

    

三、严把产品出厂关。生产企业应认真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按制度处理不合格产品,决不允许不合格产品出厂和进入施工现场。产品出厂必须出具企业产品标识、检验报告、合格证,向工地出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的《认定证书》,应配合工地进行产品复检并保存自检记录和试毕试样,存留备查。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四、严把相关证照使用关。加强企业有效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自检记录等方面的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杜绝借证、挂靠、调货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各行业自律办公室,要组织检查企业落实自律公约和自查整改工作,对违反自律公约和自查整改不作为的企业,行业自律办公室可作出惩戒处理。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五、严把售后服务指导关。各企业应抓好提质增效环节,做好售后服务,回访、告知、督促引导施工单位按“施工规程”和相关要求及方法施工。强调施工前墙体基面的处理,清理浮灰、空鼓,做到基面平整牢固;混凝土基面清理后务必涂刷界面剂;保温层必须采用点框法粘结,减少火灾发生时外墙保温粘结层缝隙的烟囱效应,粘结面积应达到40%以上;耐碱网格布应置于抹面层中间,杜绝干挂网格布;锚栓应符合质量要求,施工时锚栓应旋转式进入墙体。

    

各企业应尽快对供货工地全部进行回访,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对本企业所销售的保温材料的施工工地、保温材料粘结情况应留下影像资料、保存在案。对严重违反外墙保温施工规程,可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方面实质性危害的施工单位和工地,向市建委质监站和市墙改办监管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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