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建筑幕墙安全管理。通知规定,建设单位是在建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住宅、医院、学校等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我市建筑幕墙发生数次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除建筑幕墙工程技术缺陷、材料缺陷等因素外,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等特定环境、特定建筑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建筑幕墙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幕墙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发布该通知。
建设单位是在建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通知规定,建设单位是在建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对拟建建筑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建筑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
对于单体幕墙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幕墙高度大于50米的幕墙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建筑幕墙安全性报告,组织幕墙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安全论证。
通知要求,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或石材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顶棚、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或石材坠落伤害事故。
石材幕墙外装饰线条必须采用可靠机械锚固连接。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幕墙每层应设置消防应急可击碎的钢化玻璃,并设明显警示标志。
通知规定,玻璃幕墙的面板,除夹层玻璃外应选用均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重要公共建筑,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幕墙玻璃面板,倾斜或倒挂的幕墙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和隐框开启扇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通知规定,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并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安全维护责任人可将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等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
鼓励业主投保既有建筑幕墙安全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通知规定,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包括:(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和大修;(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费用;(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档案。
通知规定,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相应建筑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幕墙进行定期检查:(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建筑幕墙应每年检查一次。(二)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三)对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者拉索的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应检查一次。(四)建筑幕墙交付使用满10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五)当遭遇地震(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上)、强台风、火灾、雷击、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后,应及时对建筑幕墙进行全面检查。
通知要求,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