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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节能法》草案强化市场激励

来源:中国保温网信息中心 2007-05-07 阅读:1646
  

开发商拿不出“建筑物能效标识”,房子将不好卖;家电没有“能效标识”,消费者可以拒绝购买;热销的汽车没有能效标识,也难跑起来;即使已上马的各类工程项目,节能设计不合格
都将被叫停――在新定稿的《节能法》修订草案第四稿中,节能准入标准与能效标识为各类高耗能产品亮起了“红灯”。

  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节能法》修订草案已进入第四稿,比起现行《节能法》,新的修订草案更加突出“市场激励”制度。据悉,这一草案有望于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草案不仅将更多的高耗能产品“拒之门外”,而且,单位或个人浪费能源的行为都将可能被惩罚。

  市场调节

  如果说现行的《节能法》只是“软大棒”,那么修订的思路则偏向“胡萝卜+大棒”政策兼施,也即更加突出可操作的市场激励手段和强制处罚。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节能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李命志11月30日在此间召开的“2006中国企业节能与能效高层论坛”上说,《节能法》修订草案新增了系列市场化调节办法,更多通过价格、财税政策来引导。

  草案提出,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据悉,财政部等部门目前已在沟通,“先通过法律设立专项资金,将来逐年增加规模,”李命志说,专项资金将用于节能研发、技术示范,技术培训与推广、节能重点工程等方面。

  节能企业最关心的,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激励政策也将被确定下来。新的《节能法》将通过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促进节能和能效。李命志说,希望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形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节能机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也透露,发改委、财政部等几个部门正在协商,加快出台税收优惠措施,“我们也在做课题研究,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科目。”

  据悉,财政部等部门正在酝酿建立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对纳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府采购将优先采购节能清单的产品。

  草案还新增了节能标准制度、节能审计制度、用能单位定期报告制度以及设想是否增加能源管理师制度。这意味着保证“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20%的目标实现不再单纯依赖“签责任书和突击检查”。

  中国人均能源占有量少,浪费却很严重。据统计,目前中国能源总体利用效率仅为34%,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

  现行《节能法》于1997年通过,是中国第一部节能法律,但管理制度上较多地体现了政府主导,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一些规定过于原则,许多条款都是倡导性、口号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约束力较弱,一些重要领域的节能管理还是空白……这些缺陷使现行《节能法》已不适合当前形势。

  更严峻的是,“十一五”规划至2010年GDP能耗下降20%,今年要下降4.4%,但上半年,不但没降反而上升了0.8%,修订《节能法》成为当务之急。

  李命志表示,必须修改现有《节能法》“虚弱”的缺陷,使其更具操作性,更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

  起草组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税务总局等10个部门组成,9位专家参与,自今年3月开始修订,11月底,开了专门的研讨会,对第三稿进行了研讨,目前已进入第四稿修订。

  据悉,此次草案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从仅仅规范工业节能,扩展到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利用能源单位。

  “大棒”更硬

  专家普遍认为现行《节能法》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处罚手段太软。

  清华大学孟昭利教授说,现行《节能法》主管部门不明确,处罚手段不足,其中有一条规定了处罚,但只有5万元,没有企业会在乎。

  李命志也表示,现行《节能法》突出问题是缺少专门的监管机构,一些重要的制度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难以真正形成约束。

 而修改草案则更体现法律责任,制度约束力和节能法的权威性。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主体违反节能法,都规定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

  另外,修订中将明确政府角色,使政策实施到位。

  目前,各个地方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有的是发改委做,有的是经贸委做。即使在中央,环保部门也并不考虑节能和能效问题,认为是发改委的事情。而在国外,许多国家环保和节能是一体化管理。

  修订中还加大了法律责任的追究。

  比如草案新增加了: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承担法律责任;固定资产投资不符合节能审核将承担法律责任;假冒伪造节能标识将承担法律责任;能源统计数据缺失和不准将承担法律责任;能源生产单位无偿为单位职工提供低价能源将承担法律责任;建筑节能违反标准将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不符合节能要求将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获悉,有关部门正在酝酿成立节能监察机构和国家节能中心,将对新建项目实施能源审核一票否决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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