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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对含氢氯氟烃保温材料严查严打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08-31 阅读:14711
  

氢氯氟烃(HCFCs)是破坏大气臭氧层最主要的物质,不过,我市个别小区在使用保温材料时,却在其中检出氢氯氟烃等破坏臭氧层物质。日前,我市环保部门已对涉案的山西汇世天勤保温材料公司等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对山西汇世天勤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和山西普瑞思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抽样。经与环保部沟通,抽样样品被送至北京化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对样品是否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全系列检测并分析比对定性。检测结果显示,送检样品中的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均为超标。经调查,山西汇世天勤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小店区北格镇张花村,现已停产;山西普瑞思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保温材料,所经营的相关产品均从万水市场购买。此外,环保部门还对涉案的太原市宏日保温材料厂、山西瑞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展开调查。
   

 据了解,我国对氢氯氟烃生产、使用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所有 HCFCs 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生产配额许可证,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上的使用企业必须持有 HCFCs 使用配额许可证,并在配额范围内组织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环保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证明材料。环保部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目前,我省相关企业并没有取得氢氯氟烃生产、使用配额。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无使用配额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保温材料生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市环保局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对管理区域内的生产保温材料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生产保温材料的企业基础信息进行调查备案,将生产保温材料的企业纳入日常的环境监管;对未经批准建设含氢氯氟烃作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和挤出聚苯乙烯泡沫生产装置(线),报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令关停;对无使用配额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32条依法处理。
    

市环保局明确,保温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须经环保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分析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建筑施工行业严禁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的保温材料。有关施工企业要对建筑项目保温材料进行自查,环保部门不定期抽查,对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保温材料的企业,责令停工、查封和拆除保温材料,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并通过媒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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