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正华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等36家建材供应企业违规行为的通报》。其中,防水企业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虚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被通报。8月24日,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这两家公司与其无关。
经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了解到,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邵增峰,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9日,登记机关为顺义分局,注册资金5180 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木燕路东侧,经营项目为制造防水材料、防水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销售装饰材料、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防水涂料;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
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赵云峰,成立时间为2002年1月11日,登记机关为大兴分局,注册资金为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工业区3排30号,位于北京市大兴北臧村镇工业区3排30号;经营项目为可承担单项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可生产JS复合防水涂料、水溶型聚氨酯防水涂料、水不漏;销售建筑材料;家居装饰及设计等。
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赵云涛,成立时间为2002年12月19日,登记机关是大兴分局,注册资金2000 万元,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庄村村委会南200米;主营业务制造防水材料、专业承包等。
三家金盾公司虽然注册地址不同、经营范围各异,但早在多年前就打过官司:2009年,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盾时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金盾时代公司赔偿金盾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金盾时代公司在《京华时报》上刊登声明称,为金盾公司消除影响并驳回金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盾公司、金盾时代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金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金盾时代公司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及使用企业名称简称“金盾时代”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改判金盾时代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金盾”字样的企业名称。金盾时代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最终经审理查明,金盾公司、金盾时代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2008年6月11日,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新世纪金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金盾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在《京华时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驳回原告金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均按照判决第一、三项执行;被告新世纪金盾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金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