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沈建发2016[116]号文件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相关单位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建筑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不允许单独发包、变相指定建筑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做法;当确需变更节能设计,应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并于3日内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的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内容在施工单位出入口和销(预)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筑节能保温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要求,及时组织节能保温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外墙保温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保温工程设计专项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的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保温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独列出节能保温审查章节,并对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承担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节能保温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或相关规定的,不得交付建设、施工单位开展节能分部施工。
(四)、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外保温工程发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筑外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专业的相关施工资质,属专业分包的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在施工现场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测制度,配备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从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建筑保温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保温专业施工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包括100米),当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外保温施工技术方案须经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方可施工。
建筑外保温工程施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外墙保温各个施工环节进行跟踪检查,如实填写相关记录,并每层拍摄、留存图像资料存入工程资料。以下部位和内容应有必要的图像资料: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锚固件;
4、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预制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筑的有机保温材料的界面;
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五)、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外保温施工单位资格,并编制外墙保温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监理方案,对外墙保温的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应立即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步拍摄、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
(六)、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标准规程的数量、批次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代表性负责。
二、强化现场的过程控制。
(一)、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应该对所有的施工人员做好现场交底培训工作,并做好交底记录。同时,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经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检验符合要求,方可大面积施工。
(二)、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墙体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外墙基层应进行找平等处理,平整度不得超出5mm,并确保表面平整、洁净。
(三)、外墙保温工程的材料、构件进场前,监理、总承包单位应该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形式检验报告(包括耐候性和安全性)等质量证明文件。外保温施工前,应核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应按规范规定对进场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材料复试及现场检测合格,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使用,不得未检先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及产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外墙保温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辽宁省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保温板符合陈化时间要求后方允许可使用。进场板材不得露天存放,每批板材应随车配备出厂合格证明、生产日期和陈化方法,监理单位做好监理记录。
(五)、粘贴上墙的岩棉板应在六面喷刷专用界面剂,其他板材两个大面应喷刷专用界面剂。
(六)、保温板必须采用条粘或满粘法。使用专用锯齿镘刀延保温板的长度方向将胶粘剂均匀刮出粘胶条,厚度不应小于10mm。根据所有保温板材料的不同及罩(饰)面材料的不同保证有效胶粘面积。
(七)、酚醛板的PH值不得小于6.0,与胶粘剂及抹面胶浆的相容性应进行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对采用PUR、PIR复合保温材料的,聚氨酯不得采用挤压式发泡工艺。
(八)、防火隔离带必须采用满粘法。在防火隔离带与保温板交界处必须增加铺设一层增强玻纤网格布,上下搭接宽度不小于200mm。外墙阳角处玻纤网格布应按规定绕角搭接,并增设带耐碱网格布的成品护角条。
(九)、现场配比粘贴用胶粘剂,粘贴砂浆时,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严格计量,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不得二次加水拌合。
(十)、保温板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锚栓的有小锚固深度应在混凝土中,EPS板、酚醛板、发泡水泥板、岩棉板不得小于30mm,XPS板不得小于50mm,且单个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EPS板、酚醛板、XPS板不得小于0.3KN或设计要求,发泡水泥板、岩棉板单个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得小于0.6KN或设计要求.
(十一)、防火隔离带上下相邻的保温板,距防火隔离带边缘60mm处增设锚固件,间距不得超过300mm。
(十二)、外墙外保温施工期间及完工24h内,基层及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五级以上大风天及雨雪天不得施工。特殊天气过后,待墙面基层干燥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三)、外墙保温施工应按规定划分检验批,对采用相同工艺、材料和施工做法的墙面,可每3层,不大于500㎡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一检验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自查,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现场应剥露抽查不少于3处,并填写检查记录,存留图像资料。检查记录作为质量控制资料存入工程技术档案。抽查中发现不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必须全部返工处理,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检验批作业面施工。
(十四)、外墙外保温罩(饰)面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保温板与基层的粘接强度、后置锚固件锚固力进行现场拉拔检验,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规程规定的批次、数量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外饰面砖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接强度进行现场检验。
(十五)、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现场拉拔试验每3层,不大于500㎡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抽取不少于3处,其中每层至少抽取一个部位,上下层应在不同部位抽取。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 一)、对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施工、设计(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不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于外墙保温系统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根据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1、工程正在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按照经审批的整改方案全数整改,整改后建设单位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分包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工程已竣工交付的,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检测,根据鉴定结果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需组织专项验收。
3、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暂停在建工程并全面进行检查整改,并通报不良行为。限期暂停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接工程资格或对其资质重新核查,限期暂停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承接工程资格或按有关规定吊销资格证书,对操作工人吊销资格证书或取消其在沈施工资格。
4、因外保温材料造成的(质量事故),将生产企业的不良信息纳入企业诚信信息档案。
(四)、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切实加强建筑外保温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市建委质安处、设计处、科技处、建管处、市场处、开发办、建筑节能办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建筑外保温工程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