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评审中受人之托打高分、又向单位隐瞒对方违约情况,收受了10.7万元感谢费后,西安质检院建材室主任王庆因此获刑10年。
广东公司多次寻求王庆关照 两次均中标
王庆系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建材产品检验室主任。2014年5月,西安市纪委根据实名举报,在调查王庆在单位采购设备过程中收受回扣有关问题时,发现王庆涉嫌违法案件线索,于是移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查处理,当月底,检察机关对王庆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西安中院一审认定,2011年,西安质检院拟扩项开展建筑保温材料防火性能检测项目,决定由时任该院建材室主任的王庆负责项目前期设备采购的调研工作。期间,广东省东莞市中诺质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多次找到王庆,希望王庆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对中诺仪器公司予以关照,并承诺事成后予以感谢。
2011年7月、9月,西安质检院分两次委托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王庆两次均接受西安质检院指派,以采购人专家代表的身份,与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谈判小组,参与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的评审工作。在随后的两次评审中,王庆作为评委之一,均为中诺仪器公司打了高分,中诺仪器公司两次均中标成交。
隐瞒广东公司违约情况 收受10.7万
2011年8月、9月,西安质检院与中诺仪器公司分别签订两份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53.5万元。合同签订后,中诺仪器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西安质检院交付设备,文某即多次找到负责接收、监督设备安装调试的王庆,请求关照。王庆遂向本单位隐瞒了中诺仪器公司核心操作设备未到位、检测设备无法投入使用的情况。
同年11月、12月,文某为感谢王庆在设备采购的前期调研、招标推荐评分、设备延期到货安装等事项中对中诺仪器公司的关照,通过其妻个人银行账户先后向王庆账户转款共计10.7万元,王庆将此款予以收受,用于交纳其购买商品房的部分房款及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庆退交了全部涉案赃款10.7万元。
一审判刑10年 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庆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担任西安质检院建材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共计10.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退交全部涉案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西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庆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二、受贿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王庆上诉提出,其主观恶性不大,受贿行为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社会影响不大,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将赃款全部退交,原判量刑过重。
省高院二审查明,王庆身为西安质检院建材室主任,利用参与设备评标和负责收货、验货的职务便利,帮助中诺仪器公司中标和隐瞒供货不全、不及时的情况,收取该公司给予的感谢费,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其罪名准确,且对其认罪态度好、退交全部赃款的量刑情节已予认定,并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近日华商记者获悉,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