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刊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意见指出,原则上,住建部门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意见要点提炼如下。意见原文附后。
一、指导思想
加大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活力,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支撑保障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1、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一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相配套的团体标准。
2、到2025年,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团体标准被市场广泛接受,力争在优势和特色领域形成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三、放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
1、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不得设置行政许可。
2、发布的团体标准,不需行政备案。
四、推进政府推荐性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
2、政府标准批准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加强标准复审,全面清理现行标准,向社会公布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项目清单,对确需政府完善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或整合修订。
3、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主动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对已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为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批准部门应及时废止相应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