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按照《廊坊市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6年度内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达标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排放污染物。
据河北省环保厅统计分析,2016年1-9月份,我省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了17.1%,但臭氧平均浓度不降反升,与2015年同期相比上升7.8%。8月份臭氧成为首要污染物,廊坊市空气质量当月排在了74个重点城市倒数第一位。臭氧成为仅次于PM2.5、PM10排在第三位的污染物。VOCs是臭氧形成的重要前体物,已严重影响到区域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在多次专题会议上,省领导都强调要加强VOCs治理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VOCs治理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全力推进。
今年2月24日,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发布并实施,要求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省、市配套出台系列文件支撑该标准的顺利实施,《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廊坊市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VOCs治理的工作目标、治理重点、主要任务、时间进度以及保障措施。省环保厅于10月18日召开全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调度会,会议明确要求,2017年1月1日关停未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VOCs企业,为关停提供法律支撑,要求各地对VOCs治理企业逐一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市环保局已将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任务下达至市县两级执法部门。
廊坊市下一步将按照省、市要求围绕两方面抓好该项工作:一是落实企业主动治理激励政策,对通过达标治理验收的企业,根据上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情况、治理完成时间,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实施阶梯奖补。二是按照省厅要求,严厉打击等待观望,未达标治理企业,2017年1月1日关停未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VOCs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