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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激励建筑节能 要求商品房贴"能耗标识"

来源:中国保温网信息中心 2007-07-07 阅读:1979
  

今后,节能的房地产项目有望获税收优惠、资金补贴;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也需在商品房屋建筑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2007年6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增加激励政策

    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是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中的法案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由原先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5条。

    修订草案在强化政府指导和监管职能的同时,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以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我国节能促进项目执行机构之一北京雄财技贸集团副总经理梁蔚表示:“激励政策把对节能企业的支持落到了实处,也从立法高度给予了保障。尤其是对缺少资金的民营企业,这样的政策就像是及时雨。”

    作为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执行机构一员,曾参与很多重点节能项目的梁蔚说自己对节能激励政策期望很大。

    2006年,北京雄财技贸集团作为北京市指定的生物质型煤锅炉供暖改造试点的惟一设备提供商,曾遇到资金问题,“试点客户累计拖欠我们设备及燃料款近2000万元。草案中的激励政策是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肯定,同时也可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我们参加的项目本身是北京市政府大力支持的项目,但由于政府补贴款审批手续较复杂,牵涉的部门非常多,资金到位很慢。我们希望激励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并充分考虑到节能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尽量简化各项行政程序,减少企业在此方面的成本,完善对于补贴资金及项目的监控。”梁蔚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环资委副主任叶如棠审议时建议,在激励政策中增加一条规定,即“国家对城镇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实行税收优惠,提供优惠待遇和必要的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节能法律责任,规定了18项法律责任,比现行节能法增加了10项,设立了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加大了对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把销售开发的“节能关”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根据修订草案,这些应当明示的信息,要在商品房屋建筑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修订草案规定,未明示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而早在2007年3月份,《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首次要求开发企业须将“建筑节能”部分写进购房合同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管理办法》实施三个月来,“现在消费者购房过程中都会主动关注能耗指标,这对开发商也起到了监督作用。”南京银城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傅建介绍。

    南京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会秘书长张辉则表示,目前南京的大部分楼盘都对能耗指标进行了公示,房地产管理局也进行了定期的检查,“总的来说效果不错。”

    而在开发领域,修订草案则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政策会落实在项目的开发阶段,对保温层、窗户的大小、新风系统的要求更严格了,开发商在项目的评估过程中会更慎重。”世纪东方城的开发商华瀚集团副总经理邹吉峰表示,“如果实行这个政策的话,我们会考虑成本会上升多少,因为成本最终会嫁接到消费者头上。”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总工程师孙克放则表示,德国早有在楼盘销售中注明房屋能耗指标的做法,节能效果好的楼盘虽然价格稍高,也是有道理的。

    另外,修订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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