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温州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提高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强化源头隐患防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温州市地域气候特点,市住建委决定自5月11日起,在新建民用建筑中推广外墙自保温和外墙复合保温,限制外墙外保温,具体如下:
一、当建筑外墙采用涂料或瓷砖等饰面时,应优先采用自保温系统,当自保温系统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时,可增加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或辅助内保温等措施形成复合保温系统。
二、对于设置了复合保温系统仍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或内保温层厚度过大的个别公共建筑,可设置外保温,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20mm;瓷砖饰面的部位不得采用外保温。
三、当建筑外墙采用干挂石材或铝板等饰面时,在符合防火等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采用外保温系统。
四、建筑外墙墙体应优先使用保温效果良好的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干密度等级不低于B07,强度等级不小于A5.0,陶粒复合混凝土砌块的抗压强度不低于MU5.0。
五、用于外墙内保温的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其抗压强度不应低于0.6MPa、拉伸粘结强度不应低于150kPa。
六、自发文之日起,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