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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材料监督管理规定》10月1日实施

来源:中国保温网信息中心 2007-09-07 阅读:3067
  

 建筑材料的优劣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功能、环保和资源节约,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随着北京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与公建对建材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北京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关口再次前移。

  从采购到使用

  不合格产品难过关

  新规出台之前,原有的建材监管相关规定分散在各法规、规章中,没有完整且专业性强的具体规定,亦未明确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为此,新出台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将原有分散的监管措施加以集中并出台专项行政措施,建立北京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建设中各方的责任,多个环节控制建材产品质量,让伪劣落后产品“无孔可入”。

  环节一 :建设方和供应方要签规范合同

  建材产品自进入北京市场开始,均必须遵循从采购供应到进场检验,到政府备案的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与供应单位必须签订工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设工程材料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购选用不合格建材。

  环节二:施工方进场验收环节多

  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及执行现场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负责。要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材进场验收、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账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环节三:监理方要把关签字

  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材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和旁站监理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不得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环节四 :封样对比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对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样品进行封样。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与封样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在建材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市或区、县建委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环节五:

  见证 取样检验

  进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建材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出具检测报告。

  几个环节下来,从“根儿”上抓住了工程质量。此外,《规定》还新增了向社会发布建材质量抽检结果、推广“四节一环保”产品、禁限建材不得违规使用等监管手段,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建委举报和投诉建材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查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市建委再次加强建材质量管理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物业、开发商总是各执一词。但从根本上讲,除设计与施工技术外,建材质量也直接关系着建筑的寿命与质量。2007年10月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将正式实施。北京房屋质量监管的关口再次前移。

  市建委公布第五批禁限建材目录

  本报特约记者任秋平报道 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筑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严格论证,市建委和市规划委决定将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予以发布。

  在前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基础上,混凝土多功能复合型(2种或2种以上功能)膨胀剂、质轻可锻铸铁类脚手架扣件(重量<1.10kg/套的直角型扣件;重量<1.25kg/套的旋转型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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