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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出台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不节能不立项

来源:中国保温网信息中心 2007-09-07 阅读:2945
  

佛山市建设局起草的《佛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出台实施。该《办法》不仅明确了发改、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而且还规定了业主(包括房地产企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节能工作中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据介绍,“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分析篇(章),否则一律不准立项;建筑节能的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办法》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新技术、新产品,并提出,鼓励在12层以下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同时,《办法》还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建造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试点示范工程,鼓励他们创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实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评选制度。对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示范工程(小区)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

  《办法》明确指出,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设计一律不准立项,该工程也拿不到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也要公示相关节能措施。

  为了落实如《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行业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办法》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等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各个环节互相配合。这次出台的《办法》还强调,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奖活动。

  

  

摘自 广东建设信息网 200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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