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精简我市建筑节能领域行政管理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通知》明确,自2016年2月18日起,我市新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取消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该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即日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