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建筑节能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49―2003)
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58―2004)
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6、《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107-2004)
8、《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
9、《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 (DG/TJ08―801―2004)
10、《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沪建建(2005)第649号文件
二、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时间要求
1、居住建筑
1)外环线以内新建居住建筑(住宅、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余同)建设项目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外环线以外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5年5月15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5年5月15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5年7月15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公共建筑
1)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重点是新建办公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从2006年7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新建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以及工业项目中配套的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3)从2007年1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如: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
4)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3、改建、扩建民用建筑
本市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根据民用建筑分类,实施时间参照本条第1、2款。
三、现场质保体系
1、现场应具备通过审查合格的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涉及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更改时,必须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并重新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外墙内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保温砂浆)。
2、施工现场应具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以及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四、质量控制资料
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要求如下:
1)膨胀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脂硬泡体每5000m2为一批;
2)胶粉聚苯颗粒保浆料(外保温)每10吨为一批;
3)网格布每7000m为一批;
4)外保温系统的界面剂(界面砂浆)、胶粘剂、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增强抗裂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