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我省属能源消费大省,能源消费总量居全国第五位,其中煤炭消费占比较高,带来的环境污染危害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省节能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据了解,《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是2006年6月1日实施的。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于2007年和2016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经过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迁,《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出现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问题,已经不适应我省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发挥法制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对《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十分必要。根据议程,会议将在7月28日对本《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表决。
细化规定 对违反节能审查要求的不同情形分别做出规定
本次修订结合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实践,对违反节能审查要求的不同情形分别做出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增加“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内容 继续推广绿色建筑材料
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发展装配式建筑,本次修订将“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写入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推广绿色建筑材料,支持建筑物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建筑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明晰乡镇政府履行节能职责目标 未完成将被约谈
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在农业、农村节能中责任重大,《条例(修订草案)》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节能监督检查发现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乡镇政府履行节能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