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从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发展绿色建筑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将发展绿色建筑上升为国家战略。近年来,合肥市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截至目前,合肥市累计建成节能建筑1.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2000多万平方米。《条例》对绿色建筑的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改造、技术与应用、引导与激励等进行顶层设计,为推进和规范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将对推进合肥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打造“精品城市”、改善人居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是合肥市建筑业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进一步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在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方面,《条例》结合合肥市实际,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和太阳能等自然和先进、适用技术;二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适用技术,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示范活动;三是城镇开发建设应当推广海绵城市模式,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四是规定民用建设工程中需要采用尚无相应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绿色建筑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以在该项工程中使用。
此外,为引导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明确了激励政策,主要有: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节能改造等;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明确相应的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