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建筑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是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我市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占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并呈继续上升趋势。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严格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在传统能耗标准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到2020年,达到节能65%的标准。同时,逐步开展以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和高能耗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建筑节能管理职责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市墙改办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局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建立各环节互动、各主体互动、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各级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工程立项、用地选址、规划审批过程中,确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布局、间距和朝向时,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三)市墙改办要加强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应用工作,检查核实建筑工程使用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对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建设主体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遵守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要进行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估认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二)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前必须制订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严格建筑节能材料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依据有关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
(五)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不得同意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制止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等的行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向购房者明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不得预售或销售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商品房。
五、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进行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施工时,要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对达不到节能50%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全过程行政监管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在建工程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力度,通过不定期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督促工程参与方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进入我市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常规检验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抽检;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复检。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