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发布的《关于做好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对本部门历年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2017年10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给内蒙古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据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通知》要求,以前年度欠缴或预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地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
《通知》要求,各地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征缴入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投放使用工作。2020年12月31日后将不再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清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