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据上海海关官网获悉,某某(北京)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经核定,上述公司漏缴税款10220元,被处罚款3000元,并于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
据了解,2017年9月13日,这家公司委托上海某某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2项货物,第1项为TS商业级屋面防水涂层12845.952千克,申报总价CIF64320美元;第2项为Nuprene屋面防水堵料4281.984千克,申报总价共计CIF22883.4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002991100,进口关税税率7.5%,报关单号220120171000342053。
然而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214900090,关税税率9%。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0220元,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