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黏土为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符合建筑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墙体材料。
《办法》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排放企业应当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消纳工业固体废物提供便利和支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城镇污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办法》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