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商品房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近日,《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减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同时,这部分“减免面积”将不加收地价,不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面积。
《实施细则》提出,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可适用以下建筑面积减免政策: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项目商品房±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该部分建筑面积称为“减免面积”。
据介绍,减免面积不加收地价,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总面积,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其中项目配建政府物业的,配建部分减免面积的对应实体归建设单位所有,土地出让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在享受面积减免政策的项目中指定若干单元作为减免面积的对应实体,由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等部门实施销售监管。建设单位按照东莞装配式建筑及减免面积的相关规定实施项目的,对应实体可在项目验收后销售;未按相关规定实施的,对应实体予以收回。所指定的对应实体应集中在尽可能少的单体建筑中且尽可能相邻,其总建筑面积应与减免面积基本一致。项目同时含住宅、商业建筑的,应优先指定住宅建筑作为对应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