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业特种资源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辽宁省菱镁矿资源得天独厚,已探明储量占全国的85.8%,占全世界的20%,主要集中在鞍山、营口、丹东、抚顺4市。镁质耐火材料是我省的资源优势产业,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地位。
近几十年来,镁产业发展迅猛,全省镁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达到800余家,有轻烧反射窑近2000座、重烧镁砂窑400余座、中档和高纯镁砂窑200余座、电熔炉1100余座、高温隧道窑100余条。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装备水平较低、生产效率不高、环境污染严重。
目前,国家和地方还没有专门的镁质耐火材料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省相关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期盼新《标准》出台,解决无标准可依的问题。
2017年7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了我省镁制品工业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问题。为切实改善镁产业集中区域环境质量,在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都把出台《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列为一项重要整改措施和工作任务,制定和实施新的标准势在必行。
《标准》的出台,有利于推动我省镁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实现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现行环保标准不适应镁产业环境管理需要难题,填补镁质耐火材料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倒逼镁产业转型升级和污染防治;促进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
2017年11月,省环保厅成立镁产业环境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将制定《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列为镁产业综合治理的重点任务。编制组经过为期10个月的细致调研、严格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经环保部审核、省政府批准 ,于2018年8月9日正式发布。
《标准》规定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镁质耐火材料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不适用于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原辅材料的开采及选矿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为实现环境标准动态运行机制,在体现标准先进性和严格性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新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政策的衔接,给现有企业预留了环保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和调试运行的时间,避免新标准实施即发生企业超标排放的现象。
有组织排放(即有烟囱排放)限值要求对现有企业将分为两个时段实施污染物控制。第一阶段,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将执行更为严格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外,新建企业即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设施建设项目,2019年1月1日起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即无烟囱排放)限值要求对所有企业没有时段区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有关部门将深入开展镁质耐火材料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从2019年1月起,启动新标准达标专项执法行动,对继续生产的企业实施监督性监测,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