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镁制品企业提标改造势在必行,早改早发展,不改没出路。”9月14日,我市召开镁制品企业提标改造推进会,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指出,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强制性地方标准,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强制执行,倒逼镁产业转型升级和污染治理。
《标准》规定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解决了现行环保标准不适应镁产业环境管理需要难题,有利于推动镁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实现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市现有镁制品生产企业500多家,拥有各类窑炉1000多座,产业结构偏重高耗能、高排放,镁制品行业污染和环境容量之间的矛盾凸现,企业只有对照省出台的新标准,加快推动提标改造,才能在产业转型和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赢得主动、抢占先机。
记者了解到《标准》执行时段划分,给现有企业预留了环保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和调试运行时间,避免新标准实施即发生企业超标排放现象。具体来说,有组织排放(即有烟囱排放)限值要求对现有企业将分为两个时段实施污染物控制。第一阶段,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将执行更为严格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外,新建企业即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设施建设项目,2019年1月1日起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即无烟囱排放)限值要求对所有企业没有时段区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